家属索赔,同事该不该赔?
贵阳一男子,参加同事聚会,一杯酒下肚后,突然死亡。悲痛欲绝的家人将参加聚会的男子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万元。
近日,南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家属:同事死亡,聚会者应担责
小林是荔阳人,今年40岁。2017年9月,小林下班后,和同事老李、小张等相约吃饭聚会。
晚上10点多,饭后,意犹未尽的小林和小张提出去唱歌。于是,3人来到花果园一KTV唱歌。
进入KTV后,平常很少喝酒的小林,一杯酒下肚后,开始呕吐。小张、老李以为小林不胜酒力,等他吐完后,便扶他到沙发上休息。
两人继续喝酒、唱歌。一小时后,他们发现小林身体不对,于是,立即施救并同时拨打120急救,可等到120赶到时,小林已经死亡。
事情发生后,小林的家人认为,时间已接近晚上11点,老李、小张还邀约小林唱歌,致使不幸发生,两人存在过错。而且,两人明知小林不喝酒,还邀约他去喝酒。小林身体出现不适时,两人没有及时将小林送往医院救治。
于是将小张、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32万余元。
同事:没有劝酒,与己无关
老李、小张则认为,去唱歌,是三人商量决定的,没有邀约。到KTV后,三人只共同喝了一杯“团圆酒”。
小林喝酒很少,死亡后,家属没有作死亡原因鉴定,所以不能证明小林的死亡是喝酒导致,聚会时,也没有人恶意性劝酒、强迫喝酒。发现小林身体出现不适后,他们已及时拨打120急救,已经尽到义务。不应该对小林的死亡赔偿。
法院:两同事无过错
法院认为,当天,小林和同事聚会,聚会结束后,无论何人提议继续外出喝酒、唱歌均无过错,同时无论何人也有拒绝参加的拳利,故小林的家属以此归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采纳。
小林的死亡原因因家属未作鉴定,根据同事小张、老李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明,两人仅与小林共同喝了一杯“团圆酒”,小林是否是因为喝该“团圆酒”导致死亡,缺乏相应证据支撑,小林家属以此主张两同事存在劝酒的过错,证据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