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或者变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对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同时提出,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上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
该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拳、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焦点5:零星小额网络交易无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上述负责人解释称,经全面论证、审慎研究、反复斟酌,现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
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约合每周发生1次网络交易),年交易额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限。上述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网络交易发展状况很不平衡,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方面尚有较大差异,在“小额”标准上有必要通过地区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来有效匹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