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同年8月26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豫金剑司鉴中心【2008】痕鉴字第【17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报告书显示:豫D-86**6面包车右前轮胎花纹与死者宋小玲裤子左裤腿的轮胎碾压痕迹纹理一致。死者宋小玲上衣背部碰撞擦划痕迹与豫D-86**6面包车后视镜在运动过程中,位置相对应,形状相吻合。鉴定意见:不排除豫D-86**6面包车与死者宋小玲相接触。
“报告出来后,我们家属曾抱有很大的希望。但几天后,我再去交警队,警方说因证据不足,已经把这辆车放了。我问哪些证据不足,对方说,这个没有必要告诉你,这个属于警方破案的情况。”齐霞还说,立案通知书也没给我,我想调卷查阅也没有同意。
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显示,死者宋某某生前所穿衣服上衣背部有碰撞擦划痕迹,且“附着有蓝色物质”。齐霞认为,这个蓝色物质是本案最重要的物证之一。她回忆到,当时交警支队曾表示,将进一步到公安部去做微量元素的认定。
2008年8月2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将疑似肇事车辆(豫D-86**6号车、豫D63**6号车)相关配件,及死者宋小玲的短袖上衣送检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衣服上的刮擦痕迹附着物与几辆汽车配件进行成分对比。
同年9月10日,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08】4208号)显示,宋小玲短袖上衣上未发现可供对比检验的附着物,无法与豫D-86**6号车、豫D63**6号车油漆和塑料进行比对。
“蓝色物质到底去了哪里?”齐霞对此提出质疑,并到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与公安部进行查询。2008年12月11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关于对豫金剑司鉴中心【2008】痕鉴字第17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称,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蓝色物质”并不存在。结合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分析“蓝色物质”是上衣纤维被碰撞挤压后,纤维颜色变化后形成的痕迹,并无蓝色物质附着。特此说明,给贵单位工作上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