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暑假侄女和我叔伯弟弟家的侄子一起来上海玩,他们先去的我姐姐家,在姐姐家呆了几天,我没有太留意,本来那次说好星期六我另一个侄女请大家吃饭时,他们一起来的,但周五时,侄女给我打电话,并加了我的微信,她跟我说了很多,我也没有弄太明白她的意思,她说想到我家来,我说来吧,但后来我姐姐又给我打电话说不来了,后来我侄女又给我发微信说来,我姐姐又给我打电话,那样反反复复好几次。后来说实在不愿意在我姐姐家住了,想到我这里来,然后我就让他们来了。
因为是周五,他们来到家里时都已经接近3点了,我们吃了些饭,休息了一下,我带着他们去了陆家嘴,因为之前姐姐说带他们去陆家嘴和外滩,并且侄女说她婶婶说要让他们从陆家嘴拍了照片发给她看,在陆家嘴转了转,然后我们乘公交到轮渡口,又坐轮渡去了外滩。逛到了晚上七点多钟,大家都很累了,我姐姐家的孩子也跟着,本来我想问一下侄子侄女要不要看一下那些花钱的项目,但因为姐姐家的孩子在旁边,我没有问。因为我一个单亲妈妈经济也不宽裕,这两年全心带孩子,完全没有顾生意,已经完全没有业务了,多买一张票也让我有要犹豫一下。七点多钟的时候。我们从陆家嘴坐公交回家,回到家已8点多钟,我带着他们在外面简单号了点饭,然后回家休息了。四川省营山县某无良农民,多次将女朋友15岁的侄女强干,并威胁女友及受害人若敢报案,便把丑事捅出去,让她们无脸面活人。2015年1月5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强干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竟称判得有点重,不确定是否上诉。
柳丙龙是四川省营山县农民,今年36岁,妻子前些年生下两个小孩,嫌弃家庭贫穷,便外出打工,此后一直没有回家。2014年,柳丙龙与仪陇县的李某耍起了朋友,并于同年4月共同租住在营山县城郊某小院内。李小花(化名)是李某的侄女,生于1997年8月。2014年7月2日,时年15岁的李小花跟随李某到营山务工,并住进柳丙龙与姑姑同租房屋的另一房间。眼见浑身洋溢着青春活力的李小花,柳丙龙不禁动起了歪心思。
2014年7月14日,李某回了老家。当晚,柳丙龙洗澡后,悄悄来到李小花的房间。不谙世事的李小花睡在床上,对噩运的降临毫不知情。柳丙龙用双手控制住李小花的双手,将其压在自己身下。李小花虽拼命挣扎,但因身弱力小,最终被柳丙龙强行脱掉裤子实施了干瘾。事后,李小花怕家人责怪,同时担心影响不好,因此没有报案。见李小花软弱可欺,柳丙龙得寸进尺,在该房屋内又先后三次采取同样的手段,强行对李小花实施干瘾,最后一次作案过程中,被自己的女友即李小花的姑姑李某发现而未能得逞。
柳丙龙见事情败露,竟然厚颜无耻地威胁女友“你要是敢报案,我就把和你以及你侄女发生关系的事情藱n鋈ィ涯忝抢罴业牧扯辏茨隳拿呕钊恕�”软弱的李某听闻后,便不敢声张。2014年7月28日,李小花与男朋友通电话时,柳丙龙从身后猛然抱住李小花,李小花吓得叫了一声,其男友觉得不得劲,反复追问之下,李小花向其告知了被柳丙龙强干一事。其男友火冒三丈,当即打电话报了警。
2014年7月29日,柳丙龙被警方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指控柳丙龙犯强干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营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柳丙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干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同时,柳丙龙与被害人李小花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对方12000元钱,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丙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裤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干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柳丙龙犯强干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柳丙龙多次强干同一被害人,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柳丙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柳丙龙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柳丙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