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法制网3月9日讯(通讯员王群)李先生自小患有精神疾病,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李先生的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无力照顾他,因此,母亲以李先生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的5个妹妹扶养他。
争议焦点
兄弟姐妹之间是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可知,兄姐扶养弟妹、弟妹扶养兄姐都不是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弟妹没有扶养义务;虽然兄姐有负担能力,但父母尚在,且父母有扶养弟妹的能力,对于弟妹,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其兄姐有劳动能力或者有生活来源,弟妹也没有扶养义务;兄姐没有扶养过的弟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没有扶养兄姐的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是精神病人,一直随父母生活。他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没有抚养他的能力,如果李先生曾经扶养过妹妹,那么他就符合法律对弟妹扶养兄姐的规定。法院必将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因为李先生早年患有精神疾病,从没有扶养过5个妹妹。因此,他要求5个妹妹扶养,没有法律依据。他只能寻求社会救济。当然,如果李先生的妹妹自愿扶养他,法律不会禁止,且他们的行为还应得到社会的提倡和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处理要点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第一,其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这里的“父母已经死亡”指父母双亡;“无力抚养”指因年老、患病等原因丧失抚养能力。第二,被扶养的弟、妹须是未成年人,即须是不满18周岁,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第三,兄、姐须有负担能力。即兄、姐应当身体健康,有劳动工作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
2、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第一,由该兄、姐扶养长大。在父母双亡或丧失抚养能力时,兄、姐承担起了扶养弟、妹的责任,将未成年的弟、妹扶养成*人。该弟、妹成年后须对曾经抚育自己成*人的兄、姐负扶养义务,这体现了拳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第二,该弟、妹须有负担能力。即该弟、妹也应当身体健康,有劳动工作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第三,其兄、姐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即因年老、体弱、多病等原因,无力再从事较重的劳动,同时也缺少其他经济收入,孤独无依,生活困难。上述这三个条件也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弟、妹对老年生活困难的兄、姐的扶养义务。
风险提示
1、兄、姐对弟、妹或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均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这一义务并不必然产生。
2、我国《婚姻法》仅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对于已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弟、妹,兄、姐是否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结合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如果没有其他扶养人,兄、姐仍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3、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拳利义务关系。
2012年11月12日,黎某仪看到弟弟有一张未激活的信用卡,为解决生活开销,她假冒弟弟的名义,把该卡激活并使用。至2014年5月23日,该卡共透支套现99020元。近日,这名“坑”弟的姐姐被蓬江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阮锦平全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