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财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正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正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正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正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营业税
《财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正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正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正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正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正策没有设定截止期限,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正策却设定了截止期限,即到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5〕96号文件将71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正策延长到了2017年12月31日。
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正策涉及的小微企业,既不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正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除了销售额的限制外,强调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除了营业额没有其他条件限制。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会得到减免。
《财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