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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中不应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MPw联谊新闻网-传递不一样的新闻资讯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经记者证实,知力科技公司在戴翔离职证明上的陈述是事实,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铃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MPw联谊新闻网-传递不一样的新闻资讯

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从保护劳动者拳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拳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MPw联谊新闻网-传递不一样的新闻资讯

此外记者查询发现,《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受访者要求,以上人名均为化名)MPw联谊新闻网-传递不一样的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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