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友的提议,我来分析如果提高量刑下限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答案是:是!
1、不冲突。为什说提高量刑有操作性,往往提高法律惩罚的量刑,最忌讳的就是,量刑提高了犯罪没有降低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隐患。不过拐卖儿童的量刑下限提高不会有这方面的忌讳。比如说,小偷小摸也挺讨厌的,但不能定这么高的量刑,第一是小偷偷东西造成的损失是可以承受、甚至可以挽回的,钱丢了可以再挣、手机丢了可以再买,孩子丢了再也不会不来了。第二小偷量刑过重可能造成他再实施犯罪时暴力升级,为了不给警方留下线索把当事人杀害了,从小偷变成暴力抢劫等等。不过拐卖孩子不一样,人贩子没有什么可暴力升级的,他把孩子的父母杀了?不现实。把孩子杀了,他拿什么换钱?或者把知情人都杀了,这也不可能。
2、划不来。在犯罪心理学上,一个人实施犯罪也是计算成本讲究代价的,比如贩毒在我国的刑法中量刑极高,不过还有人铤而走险,一是因为贩毒成功率较高,二是利益巨大,当然也不排除以贩养吸无法自拔的,其成功一次就会获得巨额的利益。毒品在变卖当中较为“抢手”俗称“好出货”。而拐卖一个儿童相当费周折,挑选儿童、挑选买家、实施、携带,每一步操作起来都比较贩毒要麻烦,而且一个儿童的“售价”基本上在3千元到2万元不等。试想一个犯罪分子为了挣5千元冒抢毙的风险去拐卖儿童,除非这个人疯了,否则不会有人去干这样的事的。当“人贩子”自己觉得无利可图时,这些人就会另谋“职业”,最终这个“行业”也可能消失。
3、量刑合理。我们现在的观念还是把拐卖儿童视为一种性质较轻的犯罪,其实要是和杀人比,它造成的伤害相当于杀了至少三个人。和巨额贪污比“人贩子”虽然得到的钱不多,不过对家长、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一个贪官,和轮干比它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更无法重建受害者心理。如果这样比较成立的话,把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提高至最低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一点都不过分。
4、解决方便。还有很多人提出,之所以有人拐卖儿童,主要还有人买,才有人卖。通过法律的手段这也很好办,比如引入买卖同罪,我想不会有人冒着抢毙的风险去买孩子。如果有人确实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孩子,完全可以到正规的儿童福利院去领养,这样做不但可以打击买卖儿童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院的机构制度,为国家减轻负担的同时,还给福利院的孩子找到了更好的归宿,这是一箭三雕的好事,在执行上难度会大大减小。
有个人的微博里说了这样一句话我觉得很好,这个社会需要严惩的不仅仅是“打拐”这一件事,不过孩子是什么?是一个家庭的全部,又是一个民族的未来,我们连自己的未来都保不住,那就没有未来了,没未来,真可怕!